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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落实,北京、上海、山东力促监管能力升级
发布人:临研会 发布日期:2023-09-21 阅读量:808

近年来,我国药品监管部门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监管创新。各省市药品监管机构持续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日前,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明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制度,指导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试验机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对试验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药物临床试验作为评估药品安全和有效的主要手段,是保证人民群众安全用药的重要一环,各省市药监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贯彻落实这一政策。


北京局:京津冀联动,放管服结合  


近年来,北京市大力推进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和健康服务领域发展。目前,北京市已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67家(不含军队医疗机构),备案专业778个,主要研究者3337人。北京试验机构承接的药物临床试验项目较多,呈现逐年增长趋势,2022年较2021年同比增长17.8%,其中创新药项目同比增长12.5%,覆盖了心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众多疾病领域。北京市药监局一直以来秉承习总书记“四个最严”基本原则,运用风险管理理念,突出重点,统筹协调,持续有序推进药物临床试验监管工作。    


在完善体系建设方面,北京市药监局陆续制定实施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药品注册核查结果处置工作程序》等工作文件并严格遵照实施。依托此管理体系,建立了各级联动、放管服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明确了各级监管机构职权,形成了清晰衔接、有序统一高效的监管运行机制。2014年启动日常监管至今,共完成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550余家次。  

在统一检查标准方面,北京市药监局于2021年会同天津市药监局、河北省药监局共同制发《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完善了药物临床试验监管领域标准体系建设。该检查标准是京津冀三地首次联合发布的监管标准,不仅是有效落实国务院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构建、完善三地药品监管领域协同发展标准体系的一次有益探索,对深化区域监管协同发展产生了积极示范效应。  

在落实科学发展方面,为规范临床试验基础数据管理,充分服务分级监管,北京市药监局利用已有的药品类数据管理平台,于2021年建立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管信息化系统。由系统量化得分确定机构监管级别并动态显示,监管部门按要求确定检查策略。  

在创新监管模式方面,北京市药监局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风险评级,提升监管效能,于2021年发布《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根据机构的项目开展、伦理审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行政监管情况等因素,运用风险管理的方法,有针对性的对机构实施分级管理。此外,为贯彻落实“两区”建设和“十四五”规划相关任务要求,提升临床试验效率,促进药物研发,北京市药监局研究制定了《去中心化临床试验(DCT)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遴选10家试验机构,在全国率先组织实施DCT试点工作。通过统筹、整合北京市具备DCT研究基础的试验机构资源,在获得药审中心临床试验批准范围内,探索数字场景下,采用远程智能技术手段开展DCT项目。  

同时,为进一步提升北京市医疗机构临床研究水平,强化医疗机构医学原始创新和产业支撑能力,助力产业发展,推进研究型病房、研究型医院建设工作,现已公示的30家北京市研究型病房示范建设单位及研究型医院,均为已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目前,北京市药监局正在积极参与提升北京市临床研究水平相关措施政策的撰写工作,以期充分发挥研究型病房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更好满足首都人民群众卫生健康需求,助力北京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北京市药监局将根据新发布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办法》和《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开展一系列工作。首先,建立和完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体系,按要求调整、优化相关工作程序并遵照执行。其次,有针对性的对省级检查员队伍及试验机构开展培训,落实文件要求,强化检查员能力建设,提升试验机构质量管理水平。此外,落实新规有关要求,持续推进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北京市“三医联动”药品全生命周期系统建设工作平台,优化升级临床试验监管系统,充分服务监管、提升效能,有效监督试验机构严格执行方案、履行工作职责,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保障试验数据和结果真实、准确、完整、可靠。  


海局:强监管、优服务

上海市的临床资源丰富,研究热情也很高。上海市药监局管辖的已备案试验机构64家(不含4家部队医院),专业组数量达750多个,主要研究者2000余名。近些年,上海在研新药临床试验项目逐年上涨,2022年比2021年同比增长21%;本市机构担任临床试验项目组长单位的占比比较高,这些都为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资源和环境。  

近些年,上海市药监局以“强监管、优服务”为引领,对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相关工作。一是从严监管,切实履行省局机构日常监管职责。制定年度监管工作计划,结合首次监督检查、联合核查、观察检查等,开展上海市药物研发机构全覆盖检查日常监管;制定上海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一般操作规程》《药物临床试验机构首次监督检查一般操作规程》等制度文件,统一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行为。  

二是实施科学监管,以风险为导向,建立分类监管模式。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采取集体综合评议,逐一研判风险,分类分级实施管控:未发现严重不合规或者系统性问题的,按监管工作计划实施日常监管;存在系统性问题的,由分管领导面对面约谈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等关键人员,要求暂停开展新的临床试验,严肃督促整改。被约谈机构以及国家药监局发函要求加强日常监管的机构,列入下一年度日常监管重点监管名单,增加监管频次为每半年一次。  

三是加强从业人员的法规和技术宣贯,进一步提升临床试验人员的规范和质量意识。今年以来,上海市药监局联合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市药品审评核查中心等,发挥上海市药学会、上海市药理学会等相关临床试验专委会的作用,着力打造“GCP培训周末系列”课程。此外,积极推动上海市科委、卫生健康委、经信委等委办齐心协力,对临床试验从业人员的职称晋升、课题立项、绩效考核等,以及创新药上市的资金奖励出台支持鼓励政策。  

下一步,上海市药监局将采取多重措施,落实国家局的相关举措。一是开展全员宣贯培训。根据国家局的部署安排,积极参加专项培训。同时,鼓励支持本市相关行业组织将《办法》、配套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的内容纳入日常培训中。二是出台相关文件。近期,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在牵头拟定《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药监局主动出谋划策,牵头在提升以产品注册为目标的临床试验质量方面,形成实施方案,联动全市多部门,在临床试验机构违法违规处置机制、信息化预警监管、检查结果信息通报机制以及探索将负面检查结果运用到医院考核指标体系等方面推出系列落实举措,多措并举共同优化监管,推进临床试验的高质量发展。  

2022年6月,上海市出台《关于全面加强药品监管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持续推动改革创新”“围绕服务型监管理念,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围绕监管体制机制,持续完善治理体系”等内容,以筑牢药品安全底线、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为上海药品监督管理能力全面提档升级作了规划和系统部署。其中特别强调了要加强监管队伍能力建设,提升监管队伍素质,有计划培养高层次、国际化审评员、检查员等内容。一年来,实施成效较为明显,尤其是在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方面。  

一是建章立制。修订印发了《上海市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建设配套管理制度(试行)》,包括上海市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岗位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调配使用管理办法、考核评价办法、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等配套管理制度等,进一步规范检查员队伍管理。  

二是充实力量。组织开展检查员套转核定及遴选聘任工作,截至目前,上海市市级检查员已覆盖药监局系统、各区市场局及相关临床试验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包含3个序列11个检查类型,规模达到1062名(含GCP检查员106名),进一步充实了检查员队伍。  

三是提升能力。持续加强教育培训和岗位锻炼,多渠道提升检查员综合素养。梳理认定25家检查员实训基地和1家教学基地;每年平均组织检查员分级分类培训20项、50个班次,年均培训4000人次;聚焦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和本市生物医药产业特点,连续四年组织精品培训班,精准培育监管亟需的检查员;依托国家药监局推进加入PIC/S(药品检查合作计划)工作契机,制定国际化GMP检查员能力提升项目计划,并组织首期国际化GMP检查员培训班,试点开展国际检查员的培养;加大轮岗锻炼力度,建立检查员、执法员中长期交叉跟班锻炼机制,坚持“课题+”“标准+”“数字+”等多元化培养方式,组织开展各类立功竞赛、技术练兵、优秀案例评选等活动,以比促练、以练促用,提升检查员实操能力。  


山东局:齐抓共管,守住药品质量第一关  


山东省是医疗资源大省,全省现有80多家临床试验机构;山东还是医药产业大省,临床试验需求旺盛。山东省药监局作为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既要严格落实监管职责,保障临床试验质量安全,守住药品质量第一关,还要坚持寓监管于服务中,指导提升临床试验能力水平,服务医药产业创新发展。

2019年12月1日起,我国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进一步简化准入程序,释放政策活力,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过3年多的探索实践,各地初步形成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管的机制和措施,国家药监局适时将各地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固化,颁布实施《监督检查办法》《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必将对加强临床试验机构监管,促进临床试验高质量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方职责,突出强调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的主体责任,科学界定以国家药监局统筹指导、审核查验中心督导评估以及省级药监部门检查稽查,上下联动、协调统一的监管责任体系,同时,更加体现了“体系和项目并重”的监管思路。《办法》还进一步明确试验机构检查的情形分类(备案后首次检查、日常检查、有因检查、其他检查),优化了监督检查工作程序和检查稽查衔接机制,特别是关于不同检查结果的处理方式,为地方监管部门严格监督检查、规范查处行为提供了政策依据。  

《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在新法规要求下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具体可操作性的检查依据和技术指导。《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从机构、专业两个维度,系统梳理了临床试验机构的条件(备案要求)、运行管理(事中事后)等条款内容,并根据安全风险进行了缺陷分级,明确了监督检查结果的判定的系统性原则,这对于加强临床试验机构能力建设、强化从业人员法规意识、促进临床试验机构规范化方面,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可以预见的是,下一步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更加突出,标准尺度更加统一,结果判定更加科学严谨。  

下一步,山东省药监局将以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办法》《检查要点和判定原则》为契机,一是加强制度建设,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健全监管检查制度体系;二是强化机构监督检查,高质量完成临床试验项目核查,促进体系检查和项目核查的融合统一;三是加强检查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优“卓越计划”,畅通“职业化”发展路径,加快建成一支以专职检查员为主、临床专家为补充的检查员队伍;四是加强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协同联动,实施机构监管信息通报制度,在落实机构主体责任的基础上,建立“药监监管、卫健主管”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